根据省《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校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到 2015 8 月底止,教龄满 30 年(未在教学岗位不计算教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龄以从事教学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过去已办理过的教师不再办理。
二、材料上报要求:
 请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壹份和一寸照一张( 背面写上学校、姓名 ),于 7 2 日下午16:00前交学院人事处。
联系电话: 56700025       联系人:陈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