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ty·(集团)科技公司关于实施教师学生工作经历工程的原则意见
各系(部、院)、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让广大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关爱学生,使其真正做到既“教书”又“育人”,从而有力地推进教师的成长成才;同时,为了使教学工作与学生工作“二张皮”紧紧地贴到一起,推动“培育双高人才”这一育人目标的有效实现,学院决定实施“教师学生工作经历工程”,现就该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实施范围
教师学生工作经历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学院全体专任教师。
二、实施内容
1.新引进的专任教师和青年专任教师(1974年9月1日后出生,下同),原则上必须担任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专职班主任或学工办干事等学生工作三年以上(具体工作范围、标准及要求由系院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学生处备案),期间可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但应控制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课时/周。其中,新引进的无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还须先到相关企业脱产锻炼一年。
2.各系(院)要根据本系(院)学生与教师配备的实际情况,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专任教师担任学生工作。专任教师应无条件服从系(院)的学生工作安排,深入到学生当中,真正了解学生、指导学生。
三、管理与考核
1.教师的学生工作经历纳入各系(院)教职工考核,由各系(院)自行制定考核细则并报人事处、学生处备案。
2.各系(院)按学年对教师的学生工作经历进行考核。学生处对各系(院)的学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系(院)优秀学生工作者的比例,并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学生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3.各系(院)负责为教师建立学生工作经历档案。教师学生工作经历档案纳入本人业务档案管理。
4.自2012年9月1日起,教师学生工作经历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评优、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