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6月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初定的通知
现接杭州市人事局通知,对满足初定要求的学校教职工,开展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定工作。
一、初定条件
(一)初定中级条件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卫生系列等):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时间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
2、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可直接认定初级职称(初定教管系列需具备岗位培训证书,初定教师系列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
3、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初定初级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卫生系列等):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工作年限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一)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样表见附件1)一式2份,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师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区、县(市)人事局、市级单位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写明考核鉴定意见,并签名盖章。
三、申报时间
上述材料请于2012年6月29日(周五)下午4:00前交至人事处 陈超,电子版请发数字化校园邮箱,联系电话:56700025。
以便我处汇总报送市人事局,谢谢。
人事处
2012年6月26日
附件下载: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